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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员 任宁) 一六旬老汉为琐事与人发生斗殴,持篾刀将人颈部砍成重伤。日前,湖北省恩施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处犯故意伤害罪的肖某有期徒刑五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牟某的经济损失共计10851.37元。
现年66岁的被告人肖某系利川市南坪乡大罗村5组农民。一审宣判后,原审被告人肖某不服,提出上诉。2007年9月23日上午,上诉人肖某在自己房屋前的三岔路口(小地名贺家巷子)遇见牟某,两人发生争吵。肖某回家拿出一把篾刀将牟某的左颈部砍成重伤。后闻讯赶到现场的牟某某(另案处理,牟某的哥哥)亦用木棒将肖某打伤。牟某受伤后先后在利川市南坪卫生院和利川市人民医院抢救和住院治疗,经济损失共计10851.37元。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上诉人肖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其还应赔偿被害人牟某受伤后的经济损失10851.37元。上诉人肖某致人重伤的行为,依法应当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量刑,原判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无不当。上诉人肖某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请求对牟某的伤情进行重新鉴定的申请,本院不予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