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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员 张来权) 承揽别人的加工包装品,因未按协议履行约定的义务,被告上法庭。日前,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对这起揽合同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解除原、被告签订的合同,被告鸿运广告公司双倍返还原告利川市多仁多公司定金9200元,返还预付款400元,总计9600元。
原告与被告订立了新产品包装买卖合同,约定支付被告5000元,期限为自原告通知被告印刷之日起15日内交货。约定期限到后,被告仍未向原告交货。今年3月26日,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加工合同,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双倍返还定金1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合同签订后,原告已按约交纳了定金,但被告未按协议履行向原告交付工作的义务。因此,原告要求解除合同的请求有理,应予支持。被告因收受了原告的定金,按照法律规定,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义务,应当双倍返还定金。但原告所交定金超过了主合同标的额的20%,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超过部分,法院不予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