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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网讯(通讯员陈琳、孟似虎)“我再也不打架了,一定好好学习……”4月29日,稚气未尽的鹤峰县B中学学生刘辉(化名)来到该县检察院公诉科这样表决心。他是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24日后,从该县A中学转入B中学就读的。
2007年11月10日,刘辉和社会青年王某、何某等人共同实施伤害他人的行为后逃跑。2007年12月31日,公安机关对其执行刑事拘留,查清基本犯罪事实后,于2008年1月24日变更为监视居住。
该县检察院2008年2月26日受理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此案后,3月8日星期六对其进行讯问,3月18日提起公诉。在4月11日审理此案时,检察机关认为:刘辉犯罪时未满18周岁,系未成年人,具有法定从轻或减轻情节;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本案从犯,具有法定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情节;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且系初犯,具有酌定从轻量刑情节,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本着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建议法院对其适用缓刑。
2008年4月28日,一审以刘辉犯故意伤害罪,从轻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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