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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恩施州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原湖北民族学院后勤管理处副处长兼基建科科长张作念受贿一案,已经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终结。
被告人张作念在具体行使湖北民族学院基建工程的招标评标、工程发包及签订合同、工程管理监督以及工程款拨付等管理职权的过程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承建该校工程的谭某某、邓某某、李某某、刘某某等人谋取利益,共16次非法收受他人贿赂款人民币115万元。
本案经恩施州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判处被告人张作念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万元,对张作念违法所得全部予以追缴。被告人张作念不服一审判决并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4月28日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