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5月9日上午,曾轰动恩施州的建始县“金世纪铂金珠宝店”抢劫杀人案的被告人陈养光在建始县被执行死刑。
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复核确认:被告人陈养光预谋抢劫其福建同乡陈文华的“金世纪铂金珠宝店”。2006年12月22日晚10时许,陈养光携带仿“六四”式手枪来到湖北省建始县“金世纪铂金珠宝店”内,与陈文华同宿。次日凌晨零时许,陈养光趁陈文华熟睡之机,持枪朝陈文华头部射击,致其当场死亡。之后陈养光用陈文华的钥匙打开保险柜,抢走价值人民币879497元的金银首饰和现金人民币22000余元,并在逃跑途中将手机和钥匙丢弃于清江河中。
本案经恩施州中级人民法院一审、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和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最终由最高人民法院复核认定被告人陈养光抢劫杀人的事实成立,决定对其执行死刑。
检察官提示语:人的生命是无价的,金钱虽然可以买到生活中的许多东西,但却不能取代生命存在的价值和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