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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员菊平)近日,由湖北省宣恩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杨某某因犯强奸罪(未遂),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2006年2月6日晚11时许,杨某某窜至宣恩县长潭河侗族乡甘露村8组江某家中,用被子蒙住少女江某的头,并对其殴打,威胁后将其强奸(未遂)。作案后,杨某某潜逃。2008年1月29日,杨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
法院审理认为,杨某某违背妇女意志,采取暴力手段奸淫妇女,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未遂)。但作案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尚好,可以对其减轻处罚。基于上述理由,遂作出如上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