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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提示:
当您不服一审民事、行政判决而上诉至上一级法院,期望二审能主持公道予以改判,而等来的却是维持原判的判决时,您会怎么办?是就此忍气吞声,还是在强烈的司法不公感觉中自认倒霉?
——其实,您不必忍气吞声、自认倒霉,更不能因个别的现象而对司法失去信心,走上极端道路。我国的有关法律专门为不服民事、行政判决的当事人设置了特别的司法救济途径,那就是检察院的民事、行政检察监督。
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民事、行政生效的判决、裁定该怎么办呢?
——当事人如果不服法院民事、行政生效判决、裁定,可以继续向法院申诉。也可以向检察院申诉。
现将巴东县检察院办理的两宗“连襟”民事案记述于后,以飨读者。
从一万到二十万
通讯员 吴 畏 宋发友
两宗“连襟”民事案, 诉讼之初标的仅1万余元, 经法院四次重审和再审,当事人不断“翻烧饼” 将诉讼标的“翻”至50余万元,历经十年无定论。2008年3月10日,巴东县玉明家电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巴东县电力公司和被告陈开荣财产损害赔偿案,以及申诉人陈开荣诉被告巴东县电力公司财产损害赔偿案,经巴东县检察院据案件事实、法院裁判的法律后果、和解的利弊等进行阐述,力促和解,最后达成协议:由被告巴东县电力公司赔偿原告及申诉人财产和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08819元(其中赔偿巴东县玉明家电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失10819元,赔偿陈开荣财产和经济损失共计198000元) 。至此, 两宗“连襟”民事案终于尘埃落定。
“剪” 不断的纷争
1998年7月25日下午,巴东县电力公司在整改供电线路过程中,工作人员因疏忽检测,在切断引入陈开荣处的零线后,造成陈开荣处的用电线路电压增至380伏,致使巴东县玉明家电有限责任公司价值10819元的电器受损。巴东县玉明家电有限责任公司遂起诉巴东县电力公司、陈开荣索赔。
巴东县法院受理后,经审理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足以认定,被告电力公司理应赔偿。被告电力公司提出被告陈开荣转供电和原告私架乱接没有举证予以证实,其事实和理由不能成立,被告陈开荣在本案中没有过错,不应承担本案的民事责任。并于1999年7月15日作出(1999)巴民初字第631号判决:“被告巴东县电力公司赔偿原告巴东县玉明家电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失10819元”。电力公司不服,提出上诉。恩施州中级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并作出(1999)州民终字第601号民事裁定:“一、撤消巴东县人民法院(1999)巴民初字第631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巴东县人民法院重审。”
巴东县法院重审后,于2000年12月13日下达(2000)巴民初字第360号民事判决书,作出了与原判同样的判决。县电力公司在上诉期内又提出上诉。恩施州中级法院审理认为,原审法院认定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并作出(2001)州民终字第367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01年,原审被告陈开荣诉被告县电力公司在该起电力安全事故中造成所经营的鸿运大酒店巨大经济、财产损失,索赔509826元。巴东县法院经审理,于2002年11月10日下达(2002) 巴民初字第01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电力公司赔偿陈开荣经济、财产损失共计人民币215117元。
在巴东县法院审理陈开荣诉讼案期间的2002年4月12日,被告巴东县电力公司向恩施州中级法院申请对原案再审。2003年6月23日,州中级法院作出(2003)恩州中立再字第21号民事裁定:“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州中级法院经审理认为,原一、二审判决关于造成巴东县玉明家电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原因的认定,事实不清,并于2003年12月8日作出(2003)州民再终字第57号民事裁定:“一、撤销本院(2001)州民终字第367号民事判决和巴东县人民法院(2000)巴民初字第360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巴东县人民法院重审。”
巴东县法院经再审认定:巴东县电力安装工程公司对巴11#高压供电网络线路岩湾桥段的整改施工符合操作规范,不是导致玉明家电公司财产受损的直接原因;玉明家电公司从陈开荣的总表中接装分表的行为,也不是导致玉明家电公司财产受损的直接原因。陈开荣向电力公司申请报装后,电力公司用电股经现场勘测确定从巴11#网络电源为其安装电源进户线并由巴东县电力安装工程公司为其进行了安装,而事故发生时陈开荣处正在供电使用的巴04#网络电源进户线三根火线违反技术操作规范,因至今未见巴11#网络及巴04#网络的其他用户有同一时间发生了相同事故的报告,可以排除此次事故是由于电力公司供电质量问题或从事巴11#网络改造的巴东县电力安装工程公司的过错所致,陈开荣处存在的巴04#电源三相火线无证据证明是电力公司及巴东县电力安装工程公司安装的,而巴04#电源三根火线的安装者、安装时间均不能锁定,对此陈开荣负有举证责任,陈开荣虽然举出了1996年12月29日署名为“巴东县电力安装公司谭洪亏”的白条收据,但电力公司及巴东县电力安装工程公司均无此人,故陈开荣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被申请人陈开荣辨称玉明家电公司财产受损的原因是由于电力公司整改线路的过错所致因而应承担赔偿责任的理由不能成立。遂于2005年3月10日作出(2004)巴民再初字第8号民事判决:“一、由被申请人陈开荣赔偿被申请人玉明家电公司的电器损失折款10819元。二、驳回被申请人玉明家电公司要求申请人电力公司赔偿财产损失的诉讼请求。”
被申请人陈开荣不服判决,向巴东县检察院提出申诉。
查找纷争不断的“症结”
巴东县检察院受案后,为查清事实,首先调阅了两宗“连襟”民事案的全部共11册卷宗(审判卷10卷、申诉卷1卷) 。民行检察干警们伏案阅卷――分析、比较几次判决认定的事实,查找数次判决之间的异同。
为了解线路供电情况,干警们到现场进行实地勘查证实:虽时隔九年,仍是巴04#网络电源供电,另一根零线依然存在;巴11#网络也还存在,但未供电。其间距:巴04#网络电源距现场约500米;巴11#网络距现场约15米。
为查清造成事故最直接的原因,办案干警先后三次走访县电力公司当时的有关安装人员和到恩施州电力公司请教有关专家。
经历时一个多月的审查查明,巴东县法院(2004)巴民再初字第8号民事判决书认定事实错误,影响了对本案的正确裁判:
――再审判决错误地把陈开荣报装前所使用的黄土坡村村委会用电线路即巴11#网络电源当成是电力公司在陈开荣报装后为其新安装的用电线路,反之则要求陈开荣对电力公司为其新安装的用电线路即巴04#网络电源举证安装者和安装时间,并判令其承担举证不能的民事责任。经查,全案所涉及进入陈开荣处的用电线路总共就两条:一条是陈开荣原使用的黄土坡村村委会用电线路,另一条则是陈开荣报装后电力公司为其新安装的用电线路。这一事实与电力公司安装监察股事故调查报告及相关证人证言相一致,与事故现场情况相符,且在巴东县法院一审(1999)巴民初字第631号、(2000)巴民初字第360号民事判决书和恩施州中级法院二审(2001)州民终字第367号民事判决书中均作了认定。陈开荣正是因为原来用电要通过黄土坡村村委会,才申报另行安装用电线路,而电力公司下属安装公司为其新安装时,未拆除陈开荣原使用的用电线路,并与原线路共零线,形成了双电源现象,最终导致事故的发生。据此,县电力公司在本案中应负有安装和管理上失误的过错责任。
――再审判决认定电力公司整改线路施工符合操作规范属认定事实错误。本案中,当电力公司整改线路施工时,在断开引入陈开荣处的零线之前就已发现零线带电,但工作人员未查找带电的原因,继续用平口钳将铝芯皮线完全切断,造成了事故,这是本案多次审理不争的事实。巴东县电力公司在整改线路施工中存在疏忽检测、操作不当。
――陈开荣无过错,不应承担民事责任。1998年6月16日,玉明家电公司与陈开荣所有鸿运大酒店签订《联营承包合同》,合同约定陈开荣将其三间门面及四楼交给玉明家电公司承包经营,合同签订后,为便于独立核算经营成本以及据实向陈开荣交付电费,由信陵镇供电所职工向军从陈开荣总电表内为玉明家电公司接装了分表。根据原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供电营业规则》(1996年10月8日)第70条第2款规定:“用户为满足内部核算的需要,可自行在其内部装设考核能耗用的电能表,但该表所示读数不得作为供电企业计费的依据。”因此,陈开荣不存在转供电行为,不应负过错责任。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条第2项:“高度危险作业致人身、财产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之规定,陈开荣不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鉴此,巴东县检察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85条之规定,于2007年7月2日向恩施州检察院提请抗诉,恩施州检察院于同年10月11日向州中级法院提出抗诉, 请依法再审。
充当“和事佬” 调解结案
州检察院提出抗诉后, 巴东县检察院的办案干警没有一抗了之,而是站在共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当“减压阀” 。法院再审期间,先后两次与县电力公司领导和法律顾问团座谈,勾通案件情况,交换对案件的处理意见,征求申诉人的意见,了解当事人双方的思想状态,为案件和解打基础。
2008年3月10日,巴东县检察院民行检察干警正式充当“和事佬”, 邀请县电力公司领导和法律顾问团、申诉人陈开荣、以及原告巴东县玉明家电有限责任公司的法人来到县检察院,就本案进行调解。民行检察干警据已查明的案件事实、证据、法院依法再审对法律的适用、裁判的结果等进行了有理有据地预测,从而使当事人三方进一步明确了承担再审判决法律后果的利弊风险,最后三方当事人本着平等互利、互谅互让的原则,达成了本文开头所述的调解协议,县电力公司领导当场表态结案即将赔偿款共计208819元一次性支付到位。
巴东县检察院随即与县法院勾通,由法院据此制作本抗诉案件的调解协议书而结案。在检察院和法院共同努力下,本案做到了审、结、执一步到位。被告县电力公司的领导和法律顾问团无不感慨地说:“本案历经10年纷争,我们好累。检察院这个‘和事佬’ 当得好,我们赔得心服口服,这样既节约司法资源,维护了法律的公平公正,又减少了诉累,真正是在为构建和谐社会做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