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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川市人民检察院于2007年5月立案监督的一起该市首例非法运输国家重点保护制品罪案,近日由该市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唐道松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5万元。
现年55岁的唐道松系河南省商城县人。2006年4月24日,唐道松携带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乌纲鸡形目雉科红腹锦鸡毛皮717张,湖北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乌纲鸡形目雉科贵州环颈雉毛皮13张,在利川市境内小地名叫小青垭处搭乘车牌号为鄂A.B2219的重庆万州区往湖北武汉的长途客车前往武汉,当晚23时许,该车途经湖北省建始县高坪长途客运服务站时,被建始县红岩寺森林公安派出所查获,唐某趁民警不备之机逃跑。
该事件经《利川新闻网》等多家媒体报道后,利川市院侦查监督科立即启动监督调查,对此案进行立案监督,并派员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取证,配合公安机关查清了被告人唐某非法运输珍贵野生动物制品的犯罪事实,并依法对唐某作出逮捕决定,建议公安机关采取网上追逃的手段对唐某进行追捕。慑于法律的威严,唐某于2007年6月26日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该案得到依法查处,充分体现了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开展刑事诉讼监督的明显成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