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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员 任宁 黄利斌) 昨日,利川市人民法院对一特大盗窃团伙成员一审宣判,分别判处被告人罗辉、张启国、吴云航五年、四年零六个月和三年有期徒刑,各并处罚金5000元和2000元。
为盗窃柴油购买一辆车
三名被告人均系利川市汪营镇和凉雾乡农民。2007年4月,罗辉与罗主平(另案处理)商量为盗窃柴油购买一辆车。同年5月,二人分别出资3.2万元和4.5万元合伙购买了一辆汽车,并将该车线路进行改装,并在该车上安装了抽油装置、电瓶,准备了起子、钢丝钳、撬油箱盖的工具和假牌照等作案工具。
2007年10月至今年1月9日期间,罗辉与罗主平先后邀约张某、吴某及王某(另案处理),按事先约定的分工,在利川市城区、东城街道办事处及团堡镇等地,趁夜深人静之际,24次盗窃停放在路边和停车场等地的26辆柴油车上的柴油,共计盗窃柴油4082升,价值人民币21493.64元。
2007年11月下旬,罗辉因修建房屋,与罗主平商量,由罗主平使用作案工具与张启国一起实施盗窃,罗辉仍按照销赃获款的20%参与分赃。
三被告人及罗主平、王某将所盗窃的柴油加兑20-30%的水后分别以2.60-3.05元/斤的价格销赃于利川市白羊塘加油站郑某(另案处理)和柏杨加油站谭某(另案处理)处,共计销赃获款23800元。
其中,按照事先约定,依据各自参与的情况,罗辉盗窃作案24起,分得赃款的40%计人民币9520元,涉案金额人民币21493.64元;被告人张启国盗窃作案24起,分得赃款的20%计人民币4760元,涉案金额人民币21493.64元;被告人吴云航参与作案8起,分得赃款的20%计人民币2300元,涉案金额人民币6990.60元。被告人罗辉归案后配合公安机关将被告人吴云航抓获归案。
均已构成盗窃罪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罗辉、张启国、吴云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被告人罗辉起组织作用,系本案主犯,应当按照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张启国、吴云航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罗辉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以从轻从罚。 |